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96年度
投補字第8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是聲請人
目前以打零工維生,名下無其他財產,且尚有一子房聖哲及
羅金伍 需扶養,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一
節屬實。又本院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於上開訴訟所提出之證
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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