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聲請人即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慧媚
相對人即
被告 瀚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琇 瓘同上
被告 周韋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有關「二、原告主張」中關於「400萬元履約至113年9月12日」記載,應更正為「400萬元履約至113年8月26日」;有關「第四項」中關於「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記載,應更正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有關「第五項」中關於「被告 瀚韋公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瀚韋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所為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之民事判決,有關事實、理由欄之記載,有主文所述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