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3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5304號
  原   告  徐秀娟
  被   告 最美人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530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12月23日上午11時27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087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087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民國108年6月7日無法律上原因,因銀行代碼輸入
錯誤,將新台幣11,087元匯入被告0000000000000000000帳
戶內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原來應匯入之帳戶及轉帳資料等,
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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