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力仁被告李鴻鈞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犯罪是否成立,以案外人 陳志南 所涉販賣毒品予郭力仁、李鴻鈞案件(即本院98年訴字第260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案件)是否成立為斷,經於民國100年1月4日裁定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二、茲查該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9月5日函(見本院卷第112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9月6日函(見本院卷第113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0848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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