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88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之父目前中風,為求親自辦理父親住院及委託看護照顧事宜,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6年9月7日予以羈押在案。本院斟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竟再為本件3次竊盜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案判決書1份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供本院參酌,且其所舉事由亦核與被告是否應予羈押無關。此外,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各款應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存在。從而,被告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可採,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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