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原金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炣玏選任辯護人陳浩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關於被告林炣玏被訴部分,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炣玏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466號、109年度偵字第12150號追加起訴,現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88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林炣玏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具狀聲請將本案移送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合併審判(聲請狀誤為「移轉管轄」),經本院函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承審股別:知股)是否同意合併審理本案,據該院回覆稱:「本院同意貴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被告林炣玏部分合併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88號合併審理」等語,此有該院110年4月27日彰院平刑知109訴1088字第1109004367號函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關於被告林炣玏被訴部分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