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88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沈翠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2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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