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44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蘇東隆 債務人 文統瑞 債務人 文立瑋
一、債務人文立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谷佩芳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文統瑞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㈠貳拾柒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㈡肆拾貳萬柒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