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 丁玉美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理由三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180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債務人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在卷足憑。本件債務人之工作為按時計酬,目前每月之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7,000元至21,000元不等,此有債務人之薪資轉帳明細為證。再觀諸債務人經本院調整後所同意之更生方案(如附表所示),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
1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為12,0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清償總金額為1,152,000元,清償成數為59.4%(債權本金總額1,746,470元之部分受償66%),於每月15號匯款予各債權人,則債務人每月之收入扣除每月清償金額後,僅餘5,000元至9,000元之生活費,已遠低於內政部所公佈之臺北縣最低生活標準10,792元,又債務人所列之每月各項支出尚稱合理,其更生方案之償還總金額自原本之403,200元提高至1,152,000元,清償總成數由20.8%提高至59.4%,並為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還款期限亦自6年延長為8年,足以展現其履行更生方案並清償債務之誠意。
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應有如下之限制:⑴不得為任何投資或賭博行為。⑵不得出國旅遊。國內住宿不得超過四星級以上飯店⑶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⑷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單筆消費不得超過新台幣2千元。⑸不得購買不動產。⑹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等等。債務人既獲得更生重建之機會,自應力行簡約,量入為出,確實履行更生方案,以免辜負立法者為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美意,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葛一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阮旭家附表:
┌────────────────────────────┐│更生方案內容│├────────────────────────────┤│一、每月償還12,000元。││二、每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日起分8年,共96期清償。清償總額1,152,000元,成數為││59.4%。││三、為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及展現最大還款誠意,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延長還款期限為8年之必要。│├────────────────────────────┤│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每期受償│8年償還總│││(新台幣)│例│金額│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31,186│6.76%│811元│77,856元││股份有限公司│元│││││├────┴───┴────┴─────┤││帳號:00000000000000│├────────┼────┬───┬────┬─────┤│萬泰商業銀行股份│402,293│20.74│2,489元│238,944元││有限公司│元│%││││├────┴───┴────┴─────┤││銀行代碼809帳號000000000000│├────────┼────┬───┬────┬─────┤│花旗(臺灣)商業│6,849元│0.35%│42元│4,032元││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110,062│5.68%│682元│65,472元││有限公司│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864│5.25%│630元│60,480元││股份有限公司│元│││││├────┴───┴────┴─────┤││銀行代碼805帳號000-00-000000000│├────────┼────┬───┬────┬─────┤│香港商香港上海匯│716,036│36.92│4,430元│425,280元││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元│%││││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1,618元│0.08│10元│960元││有限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396,000│20.42│2,450元│235,200元││股份有限公司│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4,675元│2.3%│276元│26,496元││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28,805元│1.49%│180元│17,280元││有限公司│││││├────────┼────┼───┼────┼─────┤│合計│1,939,38│100%│12,000元│1,152,000│││8元│││元│├────────┼────┴───┴────┴─────┤│備註│1.未陳報帳號之銀行,債務人應自行與其洽│││詢繳款帳號及方式。│││2.更生方案確定之當月債務人即應按更生方│││案繳款,縱已逾更生方案指定之繳款日亦│││應補繳,請債務人於異議期間經過後,自│││行向本院查詢更生方案是否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