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13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楊鵬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108年9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8,067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4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的利息;以及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的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0,003元,及其中110,738元自95年7月1
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的利息;以及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2,8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一造辯論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4項規定,事
實及理由簡略記載。
二、原告主張:兩造間分別有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契約,其中現
金卡部分,被告尚有148,067元的現金借款尚未清償;信用
卡部分,被告則尚有110,738元的記帳消費款尚未清償。兩
者並有相關利息也沒有清償。
三、原告主張以上事實,已經提出以下證據以為證明,可以相信
是真實:被告簽署的現金卡、信用卡申請書、相關催收帳卡
查詢資料、帳務查詢作業列印本。
四、基於以上事實認定,原告依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契約的法律
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應該予以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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