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珮筠 指定辯護人 王金陵 (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字第497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6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0年9月7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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