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之父親已往生,被告身為長子,欲返家協助家人操辦家事,安撫母親,且被告已認罪知所悔悟,請求准予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7年5月2日起執行羈押,惟被告業經本院於107年5月30日以
107年度易字第454號判決為有罪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被告並已於同年7月5日入監執行,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既為執行中之人犯,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