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51號聲請人 周孝文 (即 周禎祜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周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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