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宗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宗憲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3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抗字第54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01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01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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