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湯昌受刑人鄭朝允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6號、113年度執字第4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湯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朝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鄭湯昌繳納法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含利息等語。
二、經查上述事實,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而受刑人交保後逃匿之事實,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戶役政查址資料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受刑人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足認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含利息)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