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李秀蘭 被告 林翼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林翼仲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李秀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顏維助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葉書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