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8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李麗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