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99年11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