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閔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閔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閔振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項規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15日│106年3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速偵字第1292號│106年度偵字第217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111號│106年度嘉交簡字第7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7日│106年9月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111號│106年度嘉交簡字第701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29日│106年10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106號│106年度執字第49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