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徐金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堅山涵 仰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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