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3號
上訴人 李宗達
被上訴人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