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338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338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83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伍拾柒萬零壹拾肆元正,其中:
1、信用卡部分貳拾陸萬零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2、現金卡借貸部分參拾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