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 徐瑜樺 相對人 吳敏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元後,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司執字第八九八五四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乃為防止債務人或第三人任意聲請停止執行,致執行程序難於進行,債權人之債權不能早日實現。而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而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抵押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或依同法第14條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得依同法第18條第2項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抵押人如以該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之法理,參考公證法第13條第3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並兼顧抵押人之利益,則抵押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82號及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判意旨所持之見解。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8985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聲請人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7月31日以無管轄權為理由,裁定移送本院,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卷第10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執行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相對人於拍賣抵押物事件係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20萬元,約定100年12月1日清償」,並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惟上開不動產固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請鑑價結果,該執行標的物之鑑定價額合計為27,540,821元,然相對人既僅就債權額720萬元聲請強制執行,則債權人即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即應為720萬元,因逾1,500,000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則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限約為4年4個月,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再以上開損害額額按法定利率5%計算約為1,560,000元(7,200,000元5%(4+4/12)≒1,56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認作為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而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區○○○段│車子路│247-16│建│6041│292/10000│├─┼───┼────┼───┼───┼──────┼─┼─────┼──────┤│2│新北市○○○區○○○段│車子路│247-33│建│7349│210/100000│├─┼───┼────┴───┴───┴──────┴─┴─────┴──────┤││備考││└─┴───┴──────────────────────────────────┘┌─┬───┬──────┬──────┬────┬──────────────┬───┬────┐│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備考││││││主要建築││圍│││││││材料及房├────────┬─────┤│││號││││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1│23657│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店區│3層鋼筋│1層:430.40│陽台19.52│10000│││││安坑段車子路│安忠路161號│混凝土造│2層:384.08│平台38.15│分之31│││││小段247-26地│││3層:197.85│屋頂突出物││││││號│││地下一層:343.95│20.32│││││││││合計:1356.28│露台22.47│││├─┼───┼──────┼──────┼────┼────────┼─────┼───┼────┤│2│26696│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店區│2層鋼筋│1層:53.70│陽台5.78│10000│││││安坑段車子路│安忠路116巷│混凝土造│2層:53.70│平台5.78│分之31│││││小段247-16地│20號││合計:107.4│││││││號│││││││├─┼───┼──────┼──────┼────┼────────┼─────┼───┼────┤│3│26692│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店區│3層鋼筋│1層:65.62│陽台9.22│全部│││││安坑段車子路│安忠路116巷│混凝土造│2層:67.17│平台8.81││││││小段247-16地│14號││3層:49.57│屋頂突出物││││││號│││地下層:88.44│14.00│││││││││合計:270.8│露台16.04││││││││││花台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