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琪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