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若修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若修(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現設籍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楊若修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楊若修(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年逾80歲,自民國109年9月29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3月1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楊若修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楊若修,自109年9月29日即列報失蹤協尋,至今仍未尋獲,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3年3月1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楊若修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楊若修自109年9月29日失蹤,計至112年9月29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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