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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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85號聲請人 趙曼霖 (即 董陳氏 之繼承人)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