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楷閔

被告A男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B女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114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8,686元(明細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提出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及還款紀錄表之準備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思儀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即起訴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5,549,053元

1

利息

5,549,053元

113年5月5日

113年9月17日

(136/365)

2.23%

46,107.31元

2

違約金

5,549,053元

113年6月6日

113年9月17日

(104/365)

0.223%

3525.85元

小計

49633.16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5,598,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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