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涂韻華
被 告 陳聰興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24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6月26日下午3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8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叁拾肆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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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雄小字第1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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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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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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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萬玖仟壹佰貳拾│94年10月11日起│11﹪│
││叁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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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肆萬捌仟玖佰壹拾│94年10月12日起│17﹪│
││壹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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