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
附民原告陳思齊
附民被告 李瓊瑛
上列被告李瓊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岑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
附民原告陳思齊
附民被告 李瓊瑛
上列被告李瓊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岑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