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全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全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全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陳柏熹 (即 陳茂清 之繼承人)相對人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1年5月28日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9號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99號裁定廢棄發回,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其被繼承人陳茂清與相對人間本院66年度執全字第199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主張相對人就該事件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為本件聲請等語。查本院66年度執全字第1996號執行事件之假扣押裁定案號,應係本院66年度全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有本院民事執行處查案室民國102年5月7日查詢結果及其附件暨同年6月18日查詢結果暨本院民事分案簿影本在卷可稽;次查本院66年度全字第1783號假扣押裁定債權人原名稱為信華台鐘毛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有臺北市政府102年8月9日及同年月15日來函在卷可稽;再查本院66年度全字第1783號假扣押裁定債務人之一陳茂清業於97年12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其次男,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足憑(見本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9號卷第72至75頁),又聲請人未拋棄繼承,復有士林地院101年5月28日來函附於本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卷足憑;又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66年度全字第178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7月10日來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