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貴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貴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胡貴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9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1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740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紀凱峰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