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訴字第247號原告 唐丹 (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詹凱勝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唐唯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分二十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乙○曾任職於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業公司),擔
任保全之職務,經台業公司指派駐在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1段前空軍總部駐點,被告丙○○為原告之組長,有職務上之隸屬關係。然於民國108年8月15日上午7時許,原告因值勤日班,與前晚之夜班同事交接時,被告竟當著其他同事面前,對著原告以台語説了很多下流、不堪入耳之言語,内容包含有表達男人之性器官等色情言語,且被告同時以手對其下體比手勢,意旨被告雖然胖但性器官很大,當時僅原告為女性,其餘均為男性同事,被告此舉令原告非常受辱。此外,被告亦曾於交接班時,說女人一定要會吹喇叭才是好女人,每次講這些具有性騷擾之言論時,即不時用眼睛瞟視,看原告之反應,被告此等言論明顯具有性騷擾及性歧視,原告好幾次委屈的在自己崗哨裡哭。
㈡又因前空軍總部駐點之保全工作處,僅有一間大的更衣室,
原告一般等裡面男性同事換好裝,才入内更換衣服,故原告更衣時其他同事均會在門外詢問原告是否更換衣服完畢,待原告回應後,方才入内,惟被告常藉故於原告更換衣服時,直接入内,衝進來罵原告「快點換,你怎麼這麼慢」等語。㈢原告擔任保全職務,日夜值班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但原告
在台業保全工作3個月不到之期間,已經被被告諸多性別歧視、性騷擾及工作上刻意打壓弄得身心疲憊、夜不能寐,只能求助於精神科醫生開立安眠藥、鎮靜劑等幫助原告入眠。原告遂於108年11月14日,向台業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經台業公司調查後認定被告構成性騷擾。原告對被告之行為,實無法原諒。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擇一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指控被告為性騷擾之日期為108年8月15日,然該日我被公司調到其他場所支援,並不在現場;原告平時更衣時,我也不會去打擾她,但因為公司規定上午6時50分要拍照證明全體保全有到班,原告如果更衣拖太久,會被認為遲到未到,故我會在門口叫她快一點;我跟原告講話時從未提到男性生殖器,也沒有說吹喇叭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於108年7月至11月間,任職於台業公司擔任保全,派駐前空軍總部之駐點,被告為該駐點之組長,兩造有職務上隸屬關係。原告離職後,於108年11月14日向台業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經台業公司調查後,於109年2月14日召開評議會議認定被告之行為構成性騷擾,決議性騷擾事件成立,並對被告記大過1次以資懲處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台業保全109年度乙○性騷擾申訴案歸檔資料在卷可稽(見台業保全評議資料卷第2至16頁),首堪認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對其為言語上之性騷擾,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被告有無對原告為性騷擾?㈡若有,慰撫金之金額以若干為適當?㈠被告之行為構成性騷擾⒈按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
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定有明文。
⒉被告固否認有何性騷擾之行為,惟其於台業公司內部調查時
陳稱:(問:你們溝通的時候會不會有類似性騷擾?)之前啦,有就是時候講話會比較粗,沒有針對性;(問:所以溝通上是有發生過?)對啦,每個都會講比較粗一點等語(見台業保全評議資料卷第4頁反面),與原告指述被告曾表達男人性器官等色情言語之情大致相符,衡諸我國社會常情,一般人對於粗俗言語之認知,經常會與性器官、性行為、性別歧視等內容相結合,聽聞此等言論之人,經常會產生受到冒犯、不舒服之主觀感受,更何況本件原告係身處以男性為主之工作環境中,此等言論對其所受冒犯之感將更為強烈。另參酌台業公司係因受理原告性騷擾之申訴後,依公司內規啟動相關處理程序,並經調查後認為被告確有性騷擾之情事(見台業保全評議資料卷第13頁),就此而言,台業公司關於被告有性騷擾行為之認定,係經調查程序而非憑空杜撰,且被告對台業公司認定其構成性騷擾,記大過處分等節,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22頁),則堪認被告對原告確有言語上之性騷擾情節。
⒊證人即台業公司該駐點副組長甲○○於審判中固證述其係聽聞
原告轉述始知悉被告對原告之言語性騷擾情事,本身並無親自見聞被告有何性騷擾之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116至120頁),惟審酌證人現仍受雇於台業公司,為該駐點副組長,被告更為該駐點之組長,則證人或礙於同事情誼,或因職務上之隸屬關係,不願對於被告之行為提出指述,抑或僅單純未見聞故無法具體陳述該事蹟,均非不能想像。況證人亦證述被告在男同事間偶爾閒聊時會講到性器官相關內容,與被告自承講話比較粗之情節相符,則被告雖辯稱:我講話比較粗,但有異性在旁邊就不會講到生殖器、比較粗俗的事情,我和原告溝通時只有講勤務上缺失等語,與其於台業公司內部調查時之陳述未盡相符,衡諸兩造及證人陳述情節,被告前開辯詞尚難採信。再被告辯稱其於108年8月15日不在現場,雖有台業公司108年8月份值班表可佐(見台業保全評議資料卷第29頁),惟原告於台業公司內部調查時即已表示確切時間可能記錯,但被告經常有這樣的言語(見台業保全評議資料卷第5頁反面),則被告據該日未在現場一節,稱其未曾有性騷擾之言語,並不可採。
⒋至原告指述被告常藉故於原告更換衣時進入更衣室之騷擾行
為,惟被告於台業公司調查時、本院審理時均一致否認有此行為,證人亦證述未親見或聽聞被告有上開情節(見本院卷第118頁),則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定被告有此部分之騷擾行為,併此敘明。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⒈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9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原告自述其因被告性騷擾事件,致失眠、精神狀況不佳、
焦慮、不敢接觸人群,於109年3月、4月間經醫師診斷為雙相情緒障礙症,更因此於109年10月間有輕生之行為,此有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第133頁)。惟審酌原告向台業公司提出申訴時,其申訴內容除受被告性騷擾外,尚包含侮辱、介入被告親人婚姻、工作被刁難之壓力等情(見台業保全評議資料卷第3頁),則原告所承受之精神疾病及痛苦,未必全為被告言語性騷擾之行為所致。再被告因言語上之輕浮、戲謔,致原告有受冒犯之感受,其行為誠屬不該,然情節尚非嚴重。本院衡酌被告言語性騷擾之情節、原告因此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職業等各種狀況,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
五、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其給付無確定期限,且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10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併此敘明;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之訴經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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