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4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24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24576號債權人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賴冠伶賴雅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1年1月5日17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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