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5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蔡佩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蔡佩吟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42元及費用120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蔡佩吟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96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聲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5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蔡佩吟428│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485元│0000000000│03月27日││九九││││135│起│││├──┼───┼─────┼──────┼──────┼───────┤│003│新臺幣│蔡佩吟428│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15769│0000000000│03月27日│││││元│135│起│││├──┼───┼─────┼──────┼──────┼───────┤│004│新臺幣│蔡佩吟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15767│0000000000│03月27日│││││元│959│起│││├──┼───┼─────┼──────┼──────┼───────┤│005│新臺幣│蔡佩吟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23549│0000000000│03月27日││九九│││元│959│起│││├──┼───┼─────┼──────┼──────┼───────┤│006│新臺幣│蔡佩吟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36727│0000000000│03月27日││九九│││元│95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