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426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泓妤

相對人

即被告 何莊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已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裁定,以抗告人收受本院命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之裁定,逾期未補繳為由,駁回抗告人所提訴訟(下稱原裁定)。惟查,抗告人已於同年5月24日補繳,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佐,原裁定自有違誤。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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