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楊祖烈 被告 戴嘉鴻
許綉娥 000000000000000000號(原10)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中華民國10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楊祖烈 被告 戴嘉鴻
許綉娥 000000000000000000號(原10)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中華民國10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