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五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 陳俊男 於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九號案件偵查中之陳述。(三)票據號碼
SJ0000000號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
報表影本、遺失票據申報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
(罰金部份經提高十倍為三千元)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
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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