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15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陳姵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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