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學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蘭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載有聲請人正確「全名」之聲請狀(因聲請人民國114年2月14日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為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與其具狀人處所蓋印文「台北市信義區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不相符,故有陳報之必要),並蓋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印文。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周蘭君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4」,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相對人周蘭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四、請 陳明 對相對人周蘭君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周蘭君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北市府郵局存證號碼000461、000327)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補正事項第三項戶籍謄本所載地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若無法提出,應重新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且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地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