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04年度婚字第311號原告 林金水 被告 朱絲玲 (JOCELYN-A-PAGULAYAN)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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