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字第7號上訴人 黃先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崇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