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28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歐適家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捌萬零貳佰貳拾元柒角貳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歐適家具有限公司(下稱歐適家具公司)、戊○○、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及被告戊○○分別於民國91年11月22日、11月11日簽訂保證書,連帶保證就被告歐適家具公司對原告(包括總行及各分支機構)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包括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因上開債務範圍所生之損害賠償所負之債務範圍以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為限額(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歐適家具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歐適家具公司於91年11月11日以被告戊○○、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委任原告開發遠期信用狀以購貨(料)或設備等之需,概括委請原告以美金(下同)200,000元為限額,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約定被告歐適家具公司另立「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之申請,對外以即期方式開發,並依上述申請書之利息約款天數辦理融資者,視為本契約所稱之遠期信用狀,依本契約循環開發之各筆遠期信用狀,其融資期限最長不超過中央銀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有關外幣貸款業務進口外幣融資期限之規定,並以各筆遠期信用狀押匯日或裝運日(或其他約定方式)起算按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上列明之匯票期限(如以即期方式開發者,按上述申請書利息約款之融資日數)計算各筆債務之清償日,利息自押匯日起算,並依當日原告所訂外幣貸款利率計收利息,且最遲應於各筆遠期信用狀項下之債務清償日將該筆債務本息按清償時原告公佈之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或以原幣償還,遲延償還時應依原訂外幣貸款利率、遲延日、原告新臺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2.5%與遲延日原告外幣貸款利率三者孰高為準計付遲延利息,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20%加計逾期違約金。嗣被告歐適家具公司自94年10月6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8筆共計195,000元,其結匯金額、原告墊款金額、清償日、墊款餘額、利息、遲延利息暨違約金等詳如附表所示。詎前開債務除部分償還外,剩餘之債務均以屆期竟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清費借款及連帶保證之契約請求權,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並聲請: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歐適家具公司、戊○○、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2紙、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1紙、開發信用狀申請書8紙、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8紙、新臺幣基本放款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均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信用狀開狀明細表單位:美金┌──┬─────┬────────┬──────┬───┬───────────────┬───────────┬─────┐│編號│請求金額│借款日及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遲延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原墊款金額││││││├───────┬───────┤││││││││逾期6個月以內│逾期6個月以上│││││││││按遲延利率10%│按遲延利率20%│││├──┼─────┼────────┼──────┼───┼───────┼───────┼───────────┼─────┤│1│25,000│墊款日:94.10.18││7.55%│自95.06.13起│自95.10.15起│自95.06.13起至清償日│25,000││││到期日:95.04.14│││至95.10.14止│至清償日止│止按年利率10.01%計算││├──┼─────┼────────┼──────┼───┼───────┼───────┼───────────┼─────┤│2│8,220.72│墊款日:94.10.18││7.55%│自95.06.13起│自95.10.15起│自95.06.13起至清償日│23,000││││到期日:95.04.14│││至95.10.14止│至清償日止│止按年利率10.01%計算││├──┼─────┼────────┼──────┼───┼───────┼───────┼───────────┼─────┤│3│19,200│墊款日:94.11.24││7.3%│自95.06.13起│自95.11.24起│自95.06.13起至清償日│19,200││││到期日:95.05.23│││至95.11.23止│至清償日止│止按年利率10.01%計算││├──┼─────┼────────┼──────┼───┼───────┼───────┼───────────┼─────┤│4│46,000│墊款日:94.12.19│自94.12.19起│8.05%│自95.06.17起│自95.12.18起│自95.06.17起至清償日│46,000││││到期日:95.06.16│至95.06.16止││至95.12.17止│至清償日止│止按年利率10.01%計算││├──┼─────┼────────┼──────┼───┼───────┼───────┼───────────┼─────┤│5│25,800│墊款日:95.01.06│自95.01.06起│8.05%│自95.07.06起│自96.01.07起│自95.07.06起至清償日│25,800││││到期日:95.07.05│至95.07.05止││至95.01.06止│至清償日止│止按年利率10.01%計算││├──┼─────┼────────┼──────┼───┼───────┼───────┼───────────┼─────┤│6│21,000│墊款日:95.01.12│自95.01.12起│8.3%│自95.07.12起│自96.01.13起│自95.07.12起至清償日│21,000││││到期日:95.07.11│至95.07.11止││至96.01.12止│至清償日止│止按年利率10.01%計算││├──┼─────┼────────┼──────┼───┼───────┼───────┼───────────┼─────┤│7│20,000│墊款日:95.01.18│自95.01.18起│8.05%│自95.07.18起│自95.01.19起│自95.07.18起至清償日│20,000││││到期日:95.07.17│至95.07.17止││至96.01.18止│至清償日止│止按年利率10.084%計算││├──┼─────┼────────┼──────┼───┼───────┼───────┼───────────┼─────┤│8│15,000│墊款日:95.04.03│自95.04.03起│8.05%│自95.09.30起│自96.03.31起│自95.09.30起至清償日│15,000││││到期日:95.09.29│至95.09.29止││至96.03.30止│至清償日止│止按年利率10.084%計算││├──┼─────┼────────┴──────┴───┴───────┴───────┴───────────┼─────┤│合計│180,220.72││195,00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第一審公示送│300元│││達登報費│││├───────┼───────┴──────────┤│合計│59,3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