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10號原告 林彥賢 被告 王敏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嘉蓉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10號原告 林彥賢 被告 王敏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