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856號債權人 蔡長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偉郎 、 林三義 即順億汽車貨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順億汽車貨運行為合夥之商業機關)。
三、債務人邱偉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順億汽車貨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林三義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