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旭棠受刑人鄭旭文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字第5952號、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旭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旭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鄭旭棠於民國110年1月18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以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952號執行案件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通知書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份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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