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8年3月4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臺中縣○○鎮○○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8時10分許,行經臺中縣○○鎮○○路左轉七賢路時,原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時,其轉彎應依標線或標誌之規定行駛,於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告訴人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抵該交岔路口時,為被告所騎乘之上揭機車擦撞,使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顴骨骨折等傷害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所為,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應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當庭表示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證,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