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4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3281號)。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另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並執行,亦經該署拘提無著,致無法代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5月15日乙○慎丑98執6459字第51229號函文影本乙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7月17日士檢清執丙98執助606字第22099號函文暨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乙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乙紙及保證金收據影本乙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乙份附卷足憑,被告甲○○顯已逃匿,應無疑義。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3281號)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