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2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告 蔡皓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