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建簡字第2號原告 陳盛增 被告 蔡寶雀 即 盧宏明 之承受訴訟人
盧恭君 即盧宏明之承受訴訟人
盧文賢 即盧宏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蔡寶雀、盧恭君、盧文賢為被告盧宏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盧宏明於訴訟進行中即民國110年6月27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憑。茲蔡寶雀、盧恭君、盧文賢為盧宏明之繼承人,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蔡寶雀、盧恭君、盧文賢為盧宏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