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18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鈞富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曹晨瑜曹秋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曹晨瑜即曹秋萍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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